甲名下有一套两居室房屋闲置,2022年6月,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将其两居室房屋及现有的内部设施出租给乙,合计月租3000元,付三押一,不得转租。从7月1日开始直到甲儿子结婚时为止。”乙于同年7月1日入住。同年12月15日,乙为缓解支付租金压力,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一居室租给同事丙,双方约定:“从23年1月1日开始,每月丙交纳2500元租金”。丙在搬家过程中将屋内原有的吊顶灯损坏。2023年6月因甲的房屋为学区房甲要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卖给丁。但乙以合同约定期限未到为由拒绝。
乙向法院起诉。经查,关于本套住房23年有如下情形:
(1)3月与张三签订合同:房屋买卖价款300万元,收张三定金80万元,约定7月1日办理登记,约定违约金50万元。
(2)4月与李四签订合同:待李四从外地工作回来后10日内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预计价款310万元(±5%)。李四同时支付预付款150万元。
(3)5月初,与王五签订合同:房屋买卖价款320万元,王五4月支付200万元后办理预告登记,待7月1日支付尾款办理登记时间。
(4)5月底,丙告知乙下月底不再租房。乙要求丙承担吊顶灯损失。丙不悦,从乙处取走甲给乙用于物业、水电等缴费事宜的空白授权书。自行填写授权后将屋内一体机电脑卖给戊,戊付全款。约定先由丙使用,6月底戊取走。
(5)6月,丁告知甲愿意330万元购买该套住房,但为了给双方减轻税负而订立合同售价300万元,另外的30万元私下支付。甲同意,6月30日甲、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选项B,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2)选项C,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选项D,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例中,王五4月支付200万元后办理预告登记,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4)选项E,甲基于侵权责任,可以要求丙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