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甲公司相关会计分录如下(假设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借:库存商品(375-360)15
贷:盈余公积1.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5
借:盈余公积0.3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5×25%)3.75
综上所述,选项A、B、C当选。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3年至2024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如下:
资料一:2023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40件W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每件不含增值税的售价为19.5万元,双方约定在2024年1月20日交货。已知W产品由A和B两种原材料加工而成。
资料二:2023年10月15日,甲公司以一台生产用设备交换丙公司的A材料。该生产设备的原价为480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60万元,未发生减值,其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A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1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等于计税价格)。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资料三:2023年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丁公司加工30件W产品,将取得的300万元A材料和210万元B材料发往丁公司。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回加工完成的30件W产品,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加工费6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8万元,支付消费税30万元。当日,甲公司尚未取得剩余10件W产品的A材料和B材料。预计未生产的10件W产品单位成本与已生产的单位成本相同。
资料四:2024年1月10日,甲公司将剩余10件W产品的A材料和B材料发往丁公司,2024年1月20日,甲公司收回加工完成的10件W产品,并于当日将40件W产品交付给乙公司。
其他资料:不考虑其他税费及相关因素。
202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借:固定资产清理320
累计折旧160
贷:固定资产 480
借:原材料——A材料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0×13%)39
资产处置损益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2023年11月25日,甲公司发出A材料和B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510
贷:原材料——A材料 300
——B材料 210
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支付加工费、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60+3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
贷:银行存款 97.8
收回加工产品:
借:库存商品 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510+90)600
判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亏损合同。理由:甲公司加工完成30件产品的单位成本=600÷30=20(万元),合同约定的单位售价19.5万元低于单位成本20万元,发生亏损。
2023年12月31日,确认亏损:
有标的资产部分:
借:资产减值损失( 600-19.5×30)15
贷:存货跌价准备 15
无标的资产部分:
借:主营业务成本[(20-19.5)×10] 5
贷:预计负债 5
2024年1月20日,收回加工产品后应冲销原确认的预计负债:
借:预计负债 5
贷:库存商品 5
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并将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