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以提供财务资助

  • B.

    董事会作出提供财务资助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 C.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累计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20%的财务资助

  • D.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担保,不视为财务资助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1)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选项A当选,选项D不当选;(2)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选项C不当选;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选项B不当选。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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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真题一(考生回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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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判断题]

被告下落不明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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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判断题]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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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赵某欠李某10万元,已到清偿期限,但赵某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经调查发现,高某欠赵某8万元,到期未偿还,赵某怠于行使对高某的债权,李某拟行使代位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李某将赵某和高某列为共同被告

  • B.

    若李某胜诉,高某应先将8万元还给赵某,再由赵某还给李某

  • C.

    李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赵某负担

  • D.

    李某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是以次债务人高某为被告,债务人赵某为第三人,选项A不当选。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选项B不当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选项C当选。权利人行使代位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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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有(    )。

  • A.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B.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C.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聘任财务负责人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 D.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选项A、B当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选项C、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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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下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设备,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乙合伙企业住所地为N县,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

7月20日,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

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设备。

8月16日,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向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民事诉讼、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要求2]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要求3]
答案解析:

陈某强行拉走设备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找人强行运走设备,属于非法占有,并非“出卖人交付动产”,因此陈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要求4]
答案解析:

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Q地,因此乙企业向Q地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要求6]
答案解析: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陈某不知道合伙协议的限制,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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