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是(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选项C不当选。
(4)终局裁决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选项A不当选。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选项D不当选。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10)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11)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12)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13)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动产占有的表述,正确的有(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选项A当选。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选项B当选。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选项D不当选。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的有(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选项A当选;(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选项D当选;(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选项C当选;(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023年3月1日,甲公司与P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P银行借款100万元,年利率为3.5%,借款期限为一年,以甲公司所有的一套M设备设定抵押,同日该抵押合同生效。3月3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3月6日,P银行将100万元转入甲公司银行账户。
2023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M设备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每月支付2000元租金,租期一年。
2024年4月1日,因甲公司未按时还款,P银行向法院申请,M设备被法院依法扣押,P银行请求乙公司将M设备的后续租金交付给P银行,乙公司以未收到甲公司通知为由拒绝。
2024年7月15日,M设备被拍卖120万元,甲公司主张抵押财产只担保主债权,要求P银行返还20万元。
已知:P银行为实现抵押权花费5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利息是4.8万元,违约金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抵押权设立日期为2023年3月1日。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公司与P银行的抵押合同于2023年3月1日生效,此时P银行抵押权设立。
P银行有权请求乙公司把租金交付给自己。根据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本题中,抵押的设备被法院扣押,抵押权人P银行已经通知承租人乙公司向自己交付租金,因此P银行有权请求乙公司把租金交付给自己。
P银行应该返还给甲公司的金额是8.2万元。根据规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本题中,抵押物价款120万元扣除本金100万元、利息4.8万元、违约金2万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5万元,剩余8.2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陈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陈某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以价值100万元的M设备出资。陈某遂向乙合伙企业(下称乙企业)订购一台M设备,约定7月20日交付设备,若迟延交付设备需支付4万元违约金。陈某住所地为P县,乙合伙企业住所地为N县,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Q县。
7月20日,乙企业未按期交付设备,陈某催告乙企业交付,乙企业表示因核心配件缺失而无法交付。乙企业为支付违约金,向陈某签发一张现金支票,记载付款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7月30日,陈某得知乙企业已经生产出M设备,要求乙企业继续履行合同,乙企业以已经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交付。
因乙企业未交付设备,陈某未按期交付出资,甲公司未能按期生产。2024年8月10日,甲公司要求陈某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并就甲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8月15日,陈某聘请搬家公司到乙企业仓库强行运走一台M设备。
8月16日,乙企业更换合伙事务执行人后,向Q县法院起诉主张与陈某的合同无效。理由是前合伙事务执行人超越权限与陈某订立合同,陈某对合伙协议的限制不知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结合民事诉讼、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等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陈某强行拉走设备不享有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找人强行运走设备,属于非法占有,并非“出卖人交付动产”,因此陈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Q地,因此乙企业向Q地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陈某不知道合伙协议的限制,是善意第三人,因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