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B,支付机构在销售多用途卡时,取得预收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选项C,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5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2024年4月,张某将2023年6月购入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50万元,契税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旧房金额( )万元。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23年6月-2024年4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可以扣除旧房金额350万元。

某酒厂2024年3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用于奖励职工0.5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斤0.5元,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由于奖励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5×2000×0.5=500(元),从价税额=[0.5×40000×(1+10%)+500]÷(1-20%)×20%=5625(元),应纳消费税=500+5625=6125(元)。

某县一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进口原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25万元;本期在国内销售甲产品最终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40万元、消费税40万元,消费税滞纳金1万元;本期出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8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缴纳的滞纳金不作为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依据。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40+40)×5%=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