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选项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采取赊销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0月2日。
甲外贸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生产企业购进纺织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当月将纺织品出口取得销售收入6万元人民币。已知纺织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0%,本月甲外贸公司出口纺织品应退的增值税为( )万元。
甲外贸公司出口纺织品应退的增值税=4×10%=0.4(万元)。
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排放地。选项A,应税大气污染物纳税地点应当是排放口所在地;选项D,应税固体废物纳税地点应当是产生地。
某市有国际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经营情况如下:
(1)从事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36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2)从事仓储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仓储收入110万元,装卸费18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式)。
(3)从事国内运输服务,价税合计272.5万元;运输至香港、澳门,价税合计51.06万元。
(4)出租客货两用车,取得含税收入63.8万元。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普通发票注明金额3.09万元。
(6)进口货车自用,成交价160万元,境外运费12万元,保险费8万元。
(7)国内购进轿车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0.4万元;接受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万元,增值税0.54万元。
(8)购买矿泉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其中60%赠送给客户,40%用于职工福利。
已知:关税税率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6月的进项税额=10.4+0.54+1.04×60%+28.08=39.64(万元)。
业务(1)的销项税额=320×9%+36×6%=30.96(万元)
业务(2)的销项税额=110×6%+18×6%=7.68(万元)
业务(3)的销项税额=272.5÷1.09×9%=22.5(万元);运输至香港、澳门适用零税率,所以销项税额=0
业务(4)的销项税额=63.8÷1.13×13%=7.34(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增值税=3.09÷1.03×2%=0.06(万元)
6月的进项税额=39.64(万元)
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30.96+7.68+22.5+7.34+1.04×60%-39.64+0.06=29.52(万元)。
6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9.52×(7%+3%+2%)=3.54(万元)。
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80+36)×10%+80×10%=21.6+8=29.6(万元)。
选项B,仓储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选项D,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选项E,外购矿泉水用于职工福利部分,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转出。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金银首饰的成本利润率6%。2023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收入38.25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5万元,镀金首饰收入13.25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1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6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1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5万元。
(3)接受消费者带料加工黄金首饰,消费者提供黄金成本26万元,取得个人支付的含税加工费收入4.52万元(商城无同类首饰价格)。
(4)用400条银基项链抵偿债务,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42万元,当月最高零售价每条0.246万元,当月平均销售价格为0.235万元每条。
(5)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应税首饰与非应税首饰组成成套消费品的,不论是否单独核算,一并计算缴纳消费税。销售成套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38.25÷(1+13%)×5%=1.69(万元)
带料加工黄金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26+4.52÷(1+13%)]÷(1-5%)×5%=31.58×5%=1.58(万元)。
业务(4)以物抵债应纳消费税=400×0.246÷(1+13%)×5%=4.35(万元)。
应纳增值税=[(38.25+1000×0.05+4.52+400×0.235)÷(1+13%)]×13%-6.5=21.49-6.5=14.99(万元)。
选项A,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受托方交货时缴纳消费税,此时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受托方;选项BC,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不退消费税;选项E,只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