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3)认为税务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下列专栏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反映的是( )。
选项A,属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专栏;选项BD,为二级明细,而非三级专栏。
甲企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2023年1月1日为建造企业的办公楼向商业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5.5%。1月开始动工,并投入资金。2023年8月底该办公楼完工并投入使用。此外当年1月1日向关联方乙企业(非金融企业)借款1600万元(乙企业对甲企业的初始投资额为75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企业2023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为( )万元。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满足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超过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向乙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750×2×5.5%=82.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但是只能在税前扣除82.5万元。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甲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9~12月份的利息需要费用化,向商业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直接扣除的金额=500×5.5%×4/12=9.17(万元);所以甲企业2023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82.5+9.17=91.67(万元)。
纳税人支付下列款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 )。
选项B,应当由付款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选项A);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①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选项C);
②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选项D)。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选项E)、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