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满足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超过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向乙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准予税前扣除的限额=750×2×5.5%=82.5(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但是只能在税前扣除82.5万元。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甲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9~12月份的利息需要费用化,向商业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准予税前直接扣除的金额=500×5.5%×4/12=9.17(万元);所以甲企业2023年准予在税前直接扣除的财务费用=82.5+9.17=91.67(万元)。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但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但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鉴证人不可以通过( )的途径,获取涉税鉴证服务业务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鉴证依据:(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选项B当选。

纳税人支付下列款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为“不征税”的有( )。
选项B,应当由付款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选项A);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①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的通行费(选项C);
②ETC预付费客户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预付款(选项D)。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选项E)、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 )。
选项A,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