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有(    )。
  • A.王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民事争议的调解不服
  • B.李某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 C.张某对税务局作出的撤职处分决定不服
  • D.陈某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营业执照的决定不服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不当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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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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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该期限是(    )。

  • A.5日
  • B.10日
  • C.15日
  • D.2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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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B.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开始不作为之日起计算
  • C.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 D.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起开始计算。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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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屋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该房屋应为王某合法占有,选项A、B不当选;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得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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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保证金,表述正确的有(    )

  • 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0%
  • B.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C.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
  • D.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1)选项A: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2)选项C: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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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3年6月1日,甲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签发了一张到期日为12月1日的电子商业汇票。经开户银行A银行承兑后,该票据交付给乙公司。

7月2日,乙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17日,丙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发起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的操作,被系统拒绝。
12月23日,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受理,理由是丙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丙公司于当日取得拒绝证明。12月29日,丙公司向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以丙公司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其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系统拒绝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要求2]
答案解析:

A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要求3]
答案解析:

乙公司拒绝丙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丙公司向乙公司行使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权,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以丙公司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其为由拒绝付款,只能以丙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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