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23年6月1日,甲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签发了一张到期日为12月1日的电子商业汇票。经开户银行A银行承兑后,该票据交付给乙公司。
7月2日,乙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7月17日,丙公司通过票据业务系统发起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的操作,被系统拒绝。
12月23日,丙公司委托开户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拒绝受理,理由是丙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丙公司于当日取得拒绝证明。12月29日,丙公司向所有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乙公司以丙公司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其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系统拒绝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A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
乙公司拒绝丙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丙公司向乙公司行使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权,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以丙公司未按法定期限通知其为由拒绝付款,只能以丙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2023年8月5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一套机械设备,与丙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向乙公司订购机械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60万元,按月支付租金。
8月20日,丙公司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丁公司要求提供担保应丙公司的请求,戊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
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甲公司发现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遂要求丙公司承担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丙公司表示拒绝,甲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经多次告,甲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到期租金。2024年3月,丙公司通知甲公司:由于欠交6个月租金,甲公司须在下个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
2024年5月,丙公司的借款到期,无力清偿。丁公司遂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表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