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23年1月成立,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未作特别规定。作为发起人之一的魏某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未在甲公司任职。2024年3月,魏某拟将所持甲公司1%的股份转让。下列关于转让股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魏某转让股份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
  • B.其他发起人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 C.由于甲公司成立时间不足2年,魏某不得转让股份
  • D.魏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自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发起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魏某作为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票转让时点距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已超过1年,因此可以自由转让,选项C不当选;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并且不存在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限制的除外情形,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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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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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判断题]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题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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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财政转移支付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 B.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
  • C.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属于专项转移支付
  • D.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选项A: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2)选项BC: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3)选项D: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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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屋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 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该房屋应为王某合法占有,选项A、B不当选;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当选;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得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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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的有(    )

  • A.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
  • B.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 C.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 D.单位分立、合并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1)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选项A、D当选;(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选项B当选;(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选项C当选;(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6)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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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下列情形中,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

  • A.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金额的10%时
  • B.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选项A不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B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选项D当选;(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C当选;(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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