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判断题]某上市公司监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续1年持有公司5%股份的李某发现后,李某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A.正确
  • B.错误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市公司监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连续1年持有公司5%股份的李某发现后,李某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表述正确。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万人模考卷(二)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乙、丙、丁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下列关于合伙企业清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清算人可以由甲、乙、丙、丁共同担任
  • B.指定甲和乙为清算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C.若自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之日起30日内未确定清算人,任一合伙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D.清算人应按照规定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若未接到通知书,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选项A当选;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选项B不当选;若自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选项C不当选;债权人若未接到通知书,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选项D不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优先股的发行,表述正确的有(    )。

  • A.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支付价额
  • B.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 C.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3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D.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1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选项A不当选,选项B当选;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1)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3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 1 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选项C、D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的规定,当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下列人员中,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有(    )。

  • A.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入伙的新合伙人
  •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自愿退伙的合伙人
  •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被除名的合伙人
  • D.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无关;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A、B、C、D均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乙以7:3的比例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双方约定二人平均承担亏损。甲居住期间,房屋外墙由于失修,掉落墙皮砸伤罗某需要赔偿5000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

    罗某只能找甲乙其中一人赔偿

  • B.

    如果甲承担了5000元可以向乙追偿2500元

  • C.

    罗某可以找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D.

    乙主张自己仅有30%的比例,不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选项B当选;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选项C当选。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10月1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办公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按季度支付租金,每季度租金为20万元,在每季度的第一天支付。合同对当事人的维修义务未作特别约定。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一季度租金2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乙公司发现租赁的办公楼漏水,遂要求甲公司予以修缮。由于甲公司迟迟未予答复,办公楼漏水情况日益严重,2021年10月21日,乙公司通知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支付维修费2万元。2022年1月1日,乙公司支付合同期第二季度租金时扣除了2万元维修费,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为防止乙公司未来拖欠房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月4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浮动抵押合同,乙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用于担保甲公司每季度的房租债权。合同约定次日生效。1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3月15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按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5万元。乙公司于次日将产品发送给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18日支付15万元价款。2022年3月20日,甲公司得知后将上述产品已经抵押并登记的情况通知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上述产品。遭到丙公司拒绝。

2022年4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租金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转账支票。 甲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才向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拒绝。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重新签发支票或者直接付款,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2022年4月25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将已经出租给乙公司的办公楼以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低于市场价格500万元。丁公司于4月27日支付价款并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4月28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将办公楼转让给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甲公司的小股东张某经调查发现:根据甲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签订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要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办公楼买卖合同时仅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签字同意,并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500万元的损失。2022年5月6日,张某以李某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物权、票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公司在支付租金时有权扣除2万元维修费。根据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本题中,租赁合同双方在对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由出租人甲公司承担。甲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乙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有权在租金中扣除。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甲公司的抵押权设立日期为1月5日。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设立,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动产浮动抵押也属于动产抵押,双方约定合同1月5日生效,故此时抵押权设立。
[要求3]
答案解析: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在4月2日之前不要出售其从乙公司购买的产品。根据规定,动产抵押即使登记,亦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乙、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且以市场价格购买符合“合理价款”的要求,产品也于3月16日发货交付,所以丙公司取得购买产品的所有权,且该产品上设置的抵押权消灭,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不出售这些产品。
[要求4]
答案解析:

乙公司不再对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是出票日起10日。未在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影响的是对除了出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 ,而出票人的票据责任不解除。本题中,出票日是4月1日 ,甲提示付款是4月15日,未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乙公司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5]
答案解析:

乙公司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本题中,出租人甲公司在出卖房屋前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 通知承租人乙公司,确实对其优先购买权造成侵害,乙公司可以据此主张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乙公司的诉求法院不应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

张某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时,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张某应先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李某,只有当监事会接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张某才可以以自己名义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点此查看答案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