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41800
- B、143000
- C、143300
- D、145800
黄河公司2022年2月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00+80)×450-80×500=266000(元)=26.6(万元)。
X、Y、Z三种产品的单独售价合计为16万元,而该合同的价格为14万元,因此该合同的折扣为2万元,由于黄河公司经常将Y产品和Z产品组合在一起以6万元的价格销售,该价格与Y产品和Z产品单独售价合计金额的差额为2万元,与该合同的折扣一致,而X产品单独销售的价格与其单独售价一致,证明该合同的折扣仅应归属于Y产品和Z产品。因此,在该合同下,分摊至X产品的交易价格为8万元,分摊至Y产品和Z产品的交易价格合计为6万元,黄河公司应当进一步按照Y产品和Z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该价格在二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X产品为8万元;Y产品为1.5万元(2/8×6),Z产品为4.5万元(6/8×6)。
价格折让是市场条件的变化引发,这种变化是黄河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根据其所获得的相关信息无法合理预期的,由此导致的合同各方达成协议批准对原合同价格做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该合同变更未增加可明确区分的商品,黄河公司已转让的商品(已转让的50件M产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未转让的100件M产品)之间可明确区分,因此,该合同变更应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退回15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调整2022年财务报表,故对2023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0。
对黄河公司2023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960×450×13%+140000×13%+(1280×50+100×1050)×13%+(200-15)×180×13%=100659(元)。
对黄河公司2022年利润总额的影响额=960×(450-380)+(140000-100000)+(1280×50+100×1050-960×150)+(180-120)×(200-15)=143300(元)。



甲公司2022年度需要的借款额=510/(1-15%)=600(万元);
该笔借款的实际利率=[600×6%+(800-600)×0.5%]/510=7.25%。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的情况,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相关税费+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300-89)+15=226(万元)。

企业采用的会计计量基础属于会计政策,选项A错误;确定累积影响数时,应当考虑由于损益变化所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变化,选项C错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国家没有发布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选项D错误。

下列项目中,应作为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调增项目的是( )。
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对应所得税费用增加,减少净利润,但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作为调增项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