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民企业2021年以自有设备对乙居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该设备计税基础100万元,投资协议确认的公允价值300万元。甲企业确定将其所得按照五年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确认。2023年12月甲企业应确认乙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2023年12月甲企业应确认乙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100+(300-100)÷5×3=220(万元)。
下列关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说法,符合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的是( )。
选项A、C,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选项B、D,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下列文书或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 )。
选项A、C、D,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
中国某银行向A国某企业贷款300万元,合同约定利率5%,2022年该银行收到A国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后利息13.5万元,根据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该银行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协定规定利息一般税率10%,优惠税率7%。已知该笔境外贷款融资成本为本金的4%,该笔境外利息应纳税所得额是( )万元。
境外预提所得税=300×5%-13.5=1.5(万元),境外利息收入总额=13.5+1.5=15(万元)。对应调整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300×4%=3(万元)。
新加坡居民企业甲公司,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乙公司15%的股权,投资成本500万元;持有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丙公司30%股权,投资成本100万元。2022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4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分回的股息50万元,丙公司分回的股息100万元。
(2)6月,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使用科学设备的不含税租金80万元。
(3)7月初,甲公司派员工来华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含税服务费106万元,应于服务结束当月付讫。甲公司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服务于10月30日结束,该业务可税前扣除的成本80万元。
(4)11月,甲公司转让持有的丙公司全部股权,转让金额400万元,丙公司的股权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不动产价值为3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依据《中新税收协定》,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股息在中国适用税率为10%、5%,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为6%。甲公司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1-10%)×10%+100÷(1-5%)×5%=10.82(万元)。
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对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0%确定税基。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80×60%×6%=2.88(万元)。
非居民企业(以下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1+6%)-80]×25%=5(万元)。
在中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100)×1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