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1986年3月10日,刘沧海(被继承人)与葛丽娟登记结婚。1994年4月12日,刘沧海与葛丽娟从某医院抱养刘欣颖,医院为刘欣颖开具出生证明。嗣后,刘沧海与葛丽娟为刘欣颖办理收养和户籍登记。2000年7月,刘沧海与葛丽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法院判决刘沧海与葛丽娟离婚,将原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甲区海港路3号的房屋判归葛丽娟所有。刘欣颖由葛丽娟抚养并独自承担抚育费。2002年2月,刘沧海与何燕结婚,次年生子刘小涛。2016年10月4日,刘沧海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沧海之父已于2016年5月死亡,母亲季海霞由刘沧海胞弟刘沧山照料生活。2017年7月,刘欣颖以何燕、刘小涛、季海霞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刘沧海遗产,法院表明刘沧海名下财产两项:(1)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一套(刘沧海与葛丽娟离婚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2)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2007年5月购买。另外查明,何燕名下婚后存款80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抚恤金5万元。2017年8月23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季海霞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季海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下列关于本案原告刘欣颖身份及亲属关系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刘欣颖与何燕属于近亲属关系
  • B、刘欣颖属于非婚生子女
  • C、刘欣颖与刘沧海之间属于直系血亲
  • D、刘欣颖与刘小涛系养姐弟关系
  • E、刘欣颍与刘沧海之间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要求2]下列关于刘沧海遗产管理人担任和权限说法,正确的有(  )。
  • A、刘沧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
  • B、刘沧海遗产管理人依法应由何燕一人担任
  • C、当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发生争议时,葛丽娟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D、遗产管理人无权处理刘沧海的债权债务
  • E、除刘小涛、季海霞外,本案其他继承人依法都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要求3]下列财产中,属于刘沧海遗产的有(  )。
  • A、理想路1/2产权
  • B、40万元存款
  • C、交通事故赔偿款23万元
  • D、海港路房屋1/2产权
  • E、抚恤金5万元
[要求4]

对本案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乙区法院
  • B、何燕住所地法院
  • C、季海霞住所地法院
  • D、甲区中级人民法院
  • E、刘欣颖住所地法院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 C,D,E
答案解析:

选项A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刘欣颖与何燕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构成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近亲属。

选项B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本题中,刘欣颖属于收养的子女,不属于非婚生子女。

选项CE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选项D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本题中,刘欣颖与刘小涛属于养姐弟关系。

[要求2]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A、B、E,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故可得知遗产管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项C,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葛丽娟作为刘沧海前妻,并不属于该遗产继承的利害关系人。

选项D,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要求3]
答案: A,B
答案解析:

选项A、B,乙区理想路123号房屋(为何燕与刘沧海婚后购买)与婚后存款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题中,理想路1/2产权和40万元存款属于刘沧海遗产。

选项C、E,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交通事故赔偿款与抚恤金均产生于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

选项D,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判决生效时,葛丽娟即取得了甲区海港路3号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刘沧海的遗产。

[要求4]
答案: A
答案解析: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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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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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
  • B.投资人可以是外国公民
  •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D.投资人可以委托他人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B,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并且仅指中国公民

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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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下列关于继承、继承人和继承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继承人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继承权
  • B.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和身份
  • C.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继承权
  • D.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选项B,身份属于不得继承的财产。

选项C,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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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B.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 C.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恢复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选项B、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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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下列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以可以估价并能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 B.以劳务作价出资
  • C.以出质的股权出资
  • D.以商誉作价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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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甲为丙在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登记。之后甲与乙去办理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是无权处分,居住权并未设立
  • B.丙是基于继受取得了居住权
  • C.若丙对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事项不知情,则丙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居住权
  • D.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 E.若广告公司要在房屋外墙印刷广告,则该广告取得的收益归丙享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B、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在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为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故丙已经继受取得居住权。之后甲为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选项C,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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