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卖给乙一批电脑,在运输途中遗落了一台,被丙拾到据为己有,后丙租给不知情的丁。丁对该电脑的占有状态为(  )。
  • A.自主占有
  • B.直接占有
  • C.恶意占有
  • D.善意占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丁事实上占有租赁物,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以丁对租赁物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选项B当选。本案中针对丙和丁之间,丁基于租赁合同占有电脑,属于有权占有。针对电脑的所有权人而言,丁无权占有电脑,属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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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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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对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认定中,正确的是(  )。
  • A.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属于行政协议
  • B.稽查局向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颁发奖金,属于行政给付
  • C.税务局收取社会保险费,属于行政征收
  • D.税务局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属于行政裁决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属于行政确认。

选项B,稽查局向税务违法行为举报人颁发奖金,属于行政奖励。

选项D,税务局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查,属于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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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B.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 C.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 D.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恢复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选项B、C、D,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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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C.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宣告应公开进行
  •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庭内宣布不公开的理由
  • E.不公开审理的关于国家机密的案件,宣判结果也不公开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B,人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选项C、E,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律公开进行。

选项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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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3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一幢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两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5日甲又在该房屋上为丙设立了居住权,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同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丙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3月20日,甲乙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乙即要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事实的法理分析中,正确的有(  )

  • A.3月15日,丙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 B.3月15日,甲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构成无权处分
  • C.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 D.乙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 E.3月20日,乙继受取得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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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甲会计师事务所受法院指定担任美好公司破产管理人。下列甲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决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B.代表美好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 C.决定解除美好公司与债权人天天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 D.拟订美好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 E.不同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决定停止美好公司的营业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选项E,(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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