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分离
  • B.投资人可以是外国公民
  •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D.投资人可以委托他人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选项B,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并且仅指中国公民

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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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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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下列关于甲是否构成累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若后罪是交通肇事罪,可能构成累犯
  • B.若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可能构成累犯
  • C.若后罪应当被判处拘役,可能构成累犯
  • D.若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后5年内发生,可能构成累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选项A错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必须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选项C错误;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选项D正确;

(4)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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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驾驶大型载货汽车在工地倒车时,未按驾驶要求仔细观察四周情况,将站在车后的乙撞倒,致乙重伤。法院判决甲构成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甲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是(  )。
  • A.直接故意
  • B.疏忽大意的过失
  • C.过于自信的过失
  • D.间接故意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甲未按照要求仔细观察四周情况因而导致乙受重伤的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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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说法正确的有(  )。

  • A.为实现实验教学,公立学校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 B.法人与其他组织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 C.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实物作价出资
  • D.有限合伙人可以认缴出资
  • E.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答案解析
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选项B,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需要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选项E,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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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甲为丙在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登记。之后甲与乙去办理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是无权处分,居住权并未设立
  • B.丙是基于继受取得了居住权
  • C.若丙对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事项不知情,则丙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居住权
  • D.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 E.若广告公司要在房屋外墙印刷广告,则该广告取得的收益归丙享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B、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在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为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故丙已经继受取得居住权。之后甲为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选项C,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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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3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一幢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约定两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3月15日甲又在该房屋上为丙设立了居住权,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同日,双方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丙随即搬入该房屋居住。3月20日,甲乙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乙即要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遭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事实的法理分析中,正确的有(  )

  • A.3月15日,丙继受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居住权
  • B.3月15日,甲在案涉房屋上为丙设立居住权,构成无权处分
  • C.丙对甲乙房屋买卖合同并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 D.乙可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 E.3月20日,乙继受取得附有居住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A,E
答案解析:


选项B、C,3月15日,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D,3月15日居住权设立在先,3月20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后,所以乙不能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请求丙返还占有、搬出房屋。

选项A、E,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转移型继受取得和创设型继受取得。前者是权利原封不动地自前手转移至后手(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者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高的结果(丙继受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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