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除有特别约定外,下列关于合伙企业入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
  • B.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地位不同
  • C.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合伙企业2/3以上合伙人同意
  • D.原合伙人有义务告知新合伙人合伙企业财务状况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B,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选项C,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选项D正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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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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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行政机关可以注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许可
  • B.撤销和注销的法律效力相同
  • C.撤销属于程序性行为,注销属于实体性行为
  • D.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选项D),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选项A);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选项B、C,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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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认定及清偿原则中,说法正确的是(  )。

  • A.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属于共益债务
  •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 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选项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选项C,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选项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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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构成承诺的有(  )。

  • A.丙进入收费停车场内泊车
  • B.丁在公交站,公交车到站丁上车
  • C.丙在夜市售卖日常用品,标价8元并附二维码
  • D.甲在超市购物,将明码标价的商品放入购物车内
  • E.乙半夜入住宾馆,因饥饿打开宾馆明码标价的10元方便面充饥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C,属于要约。

选项D,甲将超市商品放入购物车内并不能构成承诺,而是在进行付款的时候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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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甲为丙在该房屋上设立了居住权,并且办理了登记。之后甲与乙去办理了房屋权属的变更登记。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
  • A.甲是无权处分,居住权并未设立
  • B.丙是基于继受取得了居住权
  • C.若丙对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事项不知情,则丙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居住权
  • D.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 E.若广告公司要在房屋外墙印刷广告,则该广告取得的收益归丙享有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

选项A、B、D,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甲在为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为丙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故丙已经继受取得居住权。之后甲为乙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乙取得了负担居住权的房屋所有权。

选项C,甲为丙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时,并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属于有权处分,不构成善意取得。

选项E,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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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下列关于事实行为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
  • B.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C.事实行为依据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相应效力
  • D.事实行为能引起民事权利的产生,但不能引起民事权利的消灭
  • E.事实行为成就时即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答案解析
答案: A,B,E
答案解析:

选项A、C,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行为人意思表示无关。

选项B,因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须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因此法律对行为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即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皆可实施事实行为。

选项D、E,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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