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2)模式一属于经营者自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
模式二属于经营者出租,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租金”,税率为12%。
(3)两种运作模式下,酒店的产权所有人均是纳税人,属于产权所有人将酒店出租给酒店经营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向经营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租金”。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
某市甲电器制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各种家用电器研发和生产销售,所有产品、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公司财务人员编制的 2023 年第一至三季度《利润表》(累计数)(摘要)如下:
利润表(摘要)
项目 | 第1~3季度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52700000.00 |
减:营业成本 | 33800000.00 |
税金及附加 | 320000.00 |
销售费用 | 2560000.00 |
管理费用(除研发费用外) | 2590000.00 |
研发费用 | 3560000.00 |
财务费用 | 370000.00 |
加:其他收益 | 179000.00 |
投资收益 | 102000.00 |
资产处置收益 | 28800.00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809800.00 |
加:营业外收入 | 211200.00 |
三、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0021000.00 |
审核该公司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度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如下事项:
(1)响应当地政府促进消费的号召,对个人在直营门市部购买家用电器,允许使用政府发放的“家电消费券”,个人购买家电时以“家电消费券”抵付部分家电款,按抵付后的实收金额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缴纳税费。按当地政府兑付消费券的安排,于 9 月 15 日将收取的“家电消费券”全部向当地县财政部门兑付,共收取 179 000 元,公司作为收到财政补助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79 000
贷:其他收益 179 000
(2)7 月 18 日,购置一台测试仪器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购置仪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 200 000 元、税额 156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 7 月份购置时
借:固定资产 1 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56 000
② 8 月,9 月分别计提折旧(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③ 8 月,9 月分别将研发费用结转至管理费用(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3)7 月 28 日,从投资的子公司取得 2022 年度分红款 102 000 元,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上采取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贷:投资收益 102 000
(4)8 月 25 日,当月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于 9 月取得退税款 600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核准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000
②取得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000
(5)9 月 20 日,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收到价款 92 700 元,因购买方为个人,未开具发票。该设备于 2018 年 5 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78 800 元、税额 28 608 元。进项税额已于投入使用当月申报抵扣:截至 2023 年 9 月累计已提折旧 116 7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设备出售
借:银行存款 92 700
累计折旧 116 700
贷:固定资产 178 800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1 800
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②结转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8 800
(6)9 月 30 日,出售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收到款项 211 200元,未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11 200
(7)根据公司核算明细账记录并经核实:
①截至第三季度共发生业务招待费 300 000 元,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②会计核算“研发支出”3 560 000 元,均属于符合规定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化支出,且其他相关费用未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公司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③ 2023 年 9 月份会计核算“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金额为 170 000 元,“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金额为 1 800 元,未超过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 月份未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相关资料:假设其他事项公司核算均准确,且与缴纳各税费无关,公司按年结转利润。
要求:
事项(1)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事项(1)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000÷(1+13%)×13%=20592.92(元)。
调整分录为:
借:其他收益179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158407.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92.92
事项(2)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3)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4)会计处理不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借:其他应付款6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事项(5)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该设备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2700÷(1+13%)×13%=I0664.60(元)。
调整分录为:
借:资产处置损益8864.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领)10664.6
事项(6)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1200÷(1+13%)×13%=24297.35(元)。
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入21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690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297.35
事项(1)~(6),合计应补缴的增值税=20592.92+10664.60+24297.35-1800=53754.87。
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不应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
审核补缴的增值税,不用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摘要)
行次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 |
1 | 营业收入 | 53045309.73 |
2 | 营业成本 | 33200000 |
3 | 利润总额 | 10567245.13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1160000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 4635097.35 |
7.1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102000 |
7.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4533097.35 |
… | … | |
10 | 实际利润额 | 4772147.78 |
11 | 税率(25%) | 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193036.9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477214.78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71582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