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1)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3)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某市甲电器制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各种家用电器研发和生产销售,所有产品、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公司财务人员编制的 2023 年第一至三季度《利润表》(累计数)(摘要)如下:
利润表(摘要)
项目 | 第1~3季度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52700000.00 |
减:营业成本 | 33800000.00 |
税金及附加 | 320000.00 |
销售费用 | 2560000.00 |
管理费用(除研发费用外) | 2590000.00 |
研发费用 | 3560000.00 |
财务费用 | 370000.00 |
加:其他收益 | 179000.00 |
投资收益 | 102000.00 |
资产处置收益 | 28800.00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809800.00 |
加:营业外收入 | 211200.00 |
三、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0021000.00 |
审核该公司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度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如下事项:
(1)响应当地政府促进消费的号召,对个人在直营门市部购买家用电器,允许使用政府发放的“家电消费券”,个人购买家电时以“家电消费券”抵付部分家电款,按抵付后的实收金额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缴纳税费。按当地政府兑付消费券的安排,于 9 月 15 日将收取的“家电消费券”全部向当地县财政部门兑付,共收取 179 000 元,公司作为收到财政补助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79 000
贷:其他收益 179 000
(2)7 月 18 日,购置一台测试仪器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购置仪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 200 000 元、税额 156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 7 月份购置时
借:固定资产 1 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56 000
② 8 月,9 月分别计提折旧(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③ 8 月,9 月分别将研发费用结转至管理费用(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3)7 月 28 日,从投资的子公司取得 2022 年度分红款 102 000 元,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上采取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贷:投资收益 102 000
(4)8 月 25 日,当月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于 9 月取得退税款 600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核准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000
②取得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000
(5)9 月 20 日,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收到价款 92 700 元,因购买方为个人,未开具发票。该设备于 2018 年 5 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78 800 元、税额 28 608 元。进项税额已于投入使用当月申报抵扣:截至 2023 年 9 月累计已提折旧 116 7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设备出售
借:银行存款 92 700
累计折旧 116 700
贷:固定资产 178 800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1 800
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②结转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8 800
(6)9 月 30 日,出售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收到款项 211 200元,未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11 200
(7)根据公司核算明细账记录并经核实:
①截至第三季度共发生业务招待费 300 000 元,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②会计核算“研发支出”3 560 000 元,均属于符合规定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化支出,且其他相关费用未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公司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③ 2023 年 9 月份会计核算“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金额为 170 000 元,“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金额为 1 800 元,未超过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 月份未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相关资料:假设其他事项公司核算均准确,且与缴纳各税费无关,公司按年结转利润。
要求:
事项(1)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事项(1)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000÷(1+13%)×13%=20592.92(元)。
调整分录为:
借:其他收益179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158407.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92.92
事项(2)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3)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4)会计处理不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借:其他应付款6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事项(5)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该设备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2700÷(1+13%)×13%=I0664.60(元)。
调整分录为:
借:资产处置损益8864.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领)10664.6
事项(6)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1200÷(1+13%)×13%=24297.35(元)。
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入21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690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297.35
事项(1)~(6),合计应补缴的增值税=20592.92+10664.60+24297.35-1800=53754.87。
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不应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
审核补缴的增值税,不用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摘要)
行次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 |
1 | 营业收入 | 53045309.73 |
2 | 营业成本 | 33200000 |
3 | 利润总额 | 10567245.13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1160000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 4635097.35 |
7.1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102000 |
7.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4533097.35 |
… | … | |
10 | 实际利润额 | 4772147.78 |
11 | 税率(25%) | 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193036.9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477214.78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71582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