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且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 A.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以偷税论处,并不加收滞纳金
  • B.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C.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 D.作进项税额转出,以偷税论处,并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查看答案
本题来源:2023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真题
去题库练习
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契税,购入后就进行开发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
  • A.计入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 B.作为开发成本核算
  • C.作为开发费用核算
  • D.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房地产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契税视开发情况而定:如果土地购入后就进行开发,则作为开发成本处理;如果土地购入后仅作为土地储备,则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点此查看答案
第2题
[单选题]某中型企业2023年实际发生并取得合规票据的下列支出,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全额扣除的是(  )。
  • A.购建一条单位价值800万元的生产线
  • B.建造、竣工交付使用单位价值2500万元的生产车间
  • C.购进单位价值600万元的龙门吊车
  • D.购进单位价值30万元的二手小汽车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点此查看答案
第3题
[简答题]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1)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3)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点此查看答案
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说法正确的有(  )。
  • A.用于管理部门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 B.用于集体福利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 C.用于生产车间装饰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D.用于在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 E.用于管理部门的应税消费品,应于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D,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属于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选项C、E,自产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缴纳增值税。
点此查看答案
第5题
[简答题]

酒店式公寓经营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有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叫醒、保洁、安保等酒店配套服务,另一种是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已知酒店式公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

(1)两种运作模式下,经营者出租酒店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2)酒店产权为经营者所有时,两种运作模式下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3)酒店为经营者租入时,两种运作模式下,谁是酒店的房产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

答案解析
答案解析:

(1)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

(2)模式一属于经营者自用,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税率为1.2%。

模式二属于经营者出租,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租金”,税率为12%。

(3)两种运作模式下,酒店的产权所有人均是纳税人,属于产权所有人将酒店出租给酒店经营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向经营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租金”。

点此查看答案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