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调节法是以一定时点的数据为基础,结合因已经发生的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因素,将其调整为所需要的数据,从而验证被查事项是否正确的方法。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包括: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
【提示】此类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个体户小张从事文具零售,系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业务均适用 3% 征收率,2023年度选择按月缴纳增值税。小张 1 月、2 月、3 月份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是 40 000元、110 000 元、130 000 元。其中 3 月份有一笔业务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50 000 元,税额 15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无法追回。
(1)分别计算各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2)若小张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则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3)由于按月和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存在差异,小张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是否可以从第二季度开始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4)若小张的经营业务销售额超过了免征增值税标准,改为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是多少,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1月:不含税销售额40000元<100000元,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月:不含税销售额110000元>100000元,不免征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10000×1%=1100(元)。
3月:不含税销售额130000元>100000元,不免征增值税,应缴纳增值税=1500+(130000-50000)×1%=2300(元)。
(2)假设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2023年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280000元(40000+110000+130000)<300000元,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综上,202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增值税1500元。
(3)不可以。
理由: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征收率是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企业拥有的土地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被依法征收而搬迁。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搬迁合同约定,将企业原有的土地收回后,政府有关部门会以另一宗土地补偿该企业,用于补偿土地的价值超过了搬迁补偿款,差额部分由该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假定该企业原有土地的原值为 A,账面净值为 B,经评估搬迁补偿款为 C,换入土地的公允价值为 D。
(1)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2)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请简述理由。
(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多少?请简述理由。
(1)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缴纳增值税。
理由:政府采取土地收回方式,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2)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理由: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若能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由企业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D-C。
理由:双方交换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为B+(D-C)。
理由: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的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