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收取款项未发生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包括: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不征税发票;
(5)建筑服务预收款;
(6)不征税自来水;
(7)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8)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和有奖发票奖金支付等情形。
【提示】此类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A 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销的所有食品适用税率均为 13%,2023 年度相关业务如下:
(1)A 公司从境内供应商甲企业采购了一批食品,已全部销售。甲企业因故不能及时开具发票,与 A 公司约定,甲企业未开具发票时先支付 60% 的货款,待开出发票后,再付 40% 尾款。
(2)A 公司委托网红直播带货,根据合同约定,直播带货销售货物所需发票由 A 公司开具,网红按实际带货不含税销售额的 3% 收取服务费。
(3)A 公司以前年度一批食品滞销,已按照账面成本的 40% 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年度进行了企业所得税调增;2023 年 5 月该批食品已过保质期,作报损处理。
(4)A 公司在 2023 年向银行支付下列费用:贷款利息、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保函开具手续费、信用证承兑费、询证函手续费、银行汇票手续费。
要求:请依次回答下列相关问题。
对“季度预缴”不产生涉税影响;对“年度汇算清缴”产生涉税影响。
理由:①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A公司若不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甲企业开具的发票,则需要纳税调增。
①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外购服务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②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理由: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于税前扣除。
符合政策规定。
理由: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理由:食品过期通常被视为正常经营损失,而不是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方应记“管理费用”。
不需要。
理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按该批食品账面成本的40%纳税调减。
保函开具手续费、信用证承兑费、询证函手续费、银行汇票手续费。
某市甲电器制造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营各种家用电器研发和生产销售,所有产品、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公司财务人员编制的 2023 年第一至三季度《利润表》(累计数)(摘要)如下:
利润表(摘要)
项目 | 第1~3季度累计数 |
一、营业收入 | 52700000.00 |
减:营业成本 | 33800000.00 |
税金及附加 | 320000.00 |
销售费用 | 2560000.00 |
管理费用(除研发费用外) | 2590000.00 |
研发费用 | 3560000.00 |
财务费用 | 370000.00 |
加:其他收益 | 179000.00 |
投资收益 | 102000.00 |
资产处置收益 | 28800.00 |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 9809800.00 |
加:营业外收入 | 211200.00 |
三、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 | 10021000.00 |
审核该公司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度会计核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如下事项:
(1)响应当地政府促进消费的号召,对个人在直营门市部购买家用电器,允许使用政府发放的“家电消费券”,个人购买家电时以“家电消费券”抵付部分家电款,按抵付后的实收金额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计算销售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缴纳税费。按当地政府兑付消费券的安排,于 9 月 15 日将收取的“家电消费券”全部向当地县财政部门兑付,共收取 179 000 元,公司作为收到财政补助处理,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79 000
贷:其他收益 179 000
(2)7 月 18 日,购置一台测试仪器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购置仪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 200 000 元、税额 156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 7 月份购置时
借:固定资产 1 200 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000
贷:银行存款 1 356 000
② 8 月,9 月分别计提折旧(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③ 8 月,9 月分别将研发费用结转至管理费用(两个月合计 40 000 元)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研发支出 —— 费用化支出 20 000
(3)7 月 28 日,从投资的子公司取得 2022 年度分红款 102 000 元,该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上采取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 000
贷:投资收益 102 000
(4)8 月 25 日,当月申请的增量留抵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于 9 月取得退税款 600 0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申请留抵退税,税务机关核准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 000
②取得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600 000
(5)9 月 20 日,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售,收到价款 92 700 元,因购买方为个人,未开具发票。该设备于 2018 年 5 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78 800 元、税额 28 608 元。进项税额已于投入使用当月申报抵扣:截至 2023 年 9 月累计已提折旧 116 700 元,会计处理为:
①设备出售
借:银行存款 92 700
累计折旧 116 700
贷:固定资产 178 800
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 1 800
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②结转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 8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8 800
(6)9 月 30 日,出售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和残次品,收到款项 211 200元,未开具发票,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11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11 200
(7)根据公司核算明细账记录并经核实:
①截至第三季度共发生业务招待费 300 000 元,分别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②会计核算“研发支出”3 560 000 元,均属于符合规定研发新产品的费用化支出,且其他相关费用未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公司选择在第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③ 2023 年 9 月份会计核算“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金额为 170 000 元,“应交税费 —— 简易计税”金额为 1 800 元,未超过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9 月份未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相关资料:假设其他事项公司核算均准确,且与缴纳各税费无关,公司按年结转利润。
要求:
事项(1)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事项(1)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79000÷(1+13%)×13%=20592.92(元)。
调整分录为:
借:其他收益179000
货:主营业务收入158407.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592.92
事项(2)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3)会计处理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事项(4)会计处理不准确,不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调整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借:其他应付款6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600000
事项(5)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该设备购进时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纳税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而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确认的销项税额=92700÷(1+13%)×13%=I0664.60(元)。
调整分录为:
借:资产处置损益8864.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领)10664.6
事项(6)会计处理不准确,影响应纳增值税额。
出售下脚料和残次品,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11200÷(1+13%)×13%=24297.35(元)。
调整分录为:
借:营业外收入21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86902.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4297.35
事项(1)~(6),合计应补缴的增值税=20592.92+10664.60+24297.35-1800=53754.87。
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支,不应在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填报。
审核补缴的增值税,不用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摘要)
行次 | 预缴税款计算 | 本年累计 |
1 | 营业收入 | 53045309.73 |
2 | 营业成本 | 33200000 |
3 | 利润总额 | 10567245.13 |
4 |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 |
5 | 减:不征税收入 | |
6 | 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 | 1160000 |
7 |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 4635097.35 |
7.1 |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 102000 |
7.2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4533097.35 |
… | … | |
10 | 实际利润额 | 4772147.78 |
11 | 税率(25%) | 25% |
12 | 应纳所得税额 | 1193036.95 |
13 | 减:减免所得税额 | 477214.78 |
13.1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3.2 | (填写优惠事项名称) | |
14 | 减: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15 | 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 | |
16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 71582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