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
判断业务(3)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及2023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判断业务(5)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6)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计算5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5月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计算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5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分)
业务(4)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9.55÷(1+13%)×10%=3.5(万元)。(1分)
业务(4)2023年应缴纳的车船税=480÷12×8=320(元)。(1分)
业务(5)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1分)
业务(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0.5分)
理由: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分)
5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8.55×7%=2.7(万元)。(1分)
5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8.55×3%=1.16(万元)。(1分)
5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8.55×2%=0.77(万元)。(1分)
或者:5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8.55×(7%+3%+2%)=4.63(万元)。(3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