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本小题5分)2024年6月,某市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该房产开发项目的资料如下:(1)2015年1月以8000万元拍得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契税,因闲置1年,支付土地闲置费400万元。(2)2016年1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50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1000万元。(3)2024年6月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80%,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20%投资入股某酒店,约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4)公司已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了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并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土地增值税进行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提供了鉴证报告。(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该省允许地方教育附加在税金及附加中扣除,此题暂不考虑印花税,该房地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1]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要求2]

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要求3]

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

[要求4]

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要求5]

回答税务机关能否对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征收滞纳金,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6]

回答税务机关对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信。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房地产公司直接销售可售建筑面积已达到80%,剩余20%部分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即已完成全部销售,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要求2]
答案解析: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8000×(1+5%)=8400(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收入合计=20000÷80%×(20%+80%)=25000(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5000×5%=125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250×(7%+3%+2%)=150(万元)。(1分)

[要求4]
答案解析: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8400+5000+1000+(8400+5000)×5%+150+(8400+5000)×20%=17900(万元)。

增值率=(25000-17900)÷17900×100%=39.66%。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25000-17900)×30%=2130(万元)。

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30-600=1530(万元)。(1分)

[要求5]
答案解析:

不加收滞纳金。(0.5分)

理由: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0.5分)

[要求6]
答案解析: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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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注会《税法》第一次万人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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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享税收收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印花税收入3%归中央,97%归地方
  • B.资源税收入3%归中央,97%归地方
  • C.国内增值税收入50%归中央,50%归地方
  • D.企业所得税收入50%归中央,50%归地方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选项B,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选项D,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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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某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6月向零售商批发A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万元;向零售商批发B牌卷烟4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90.4万元;同时向卷烟批发公司销售B牌卷烟600条,取得零售价总计33.9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6万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11%,从量税税率为0.005元/支。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 A.16.1
  • B.14.9
  • C.18.26
  • D.19.46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应缴纳的增值税=50×13%+90.4÷(1+13%)×13%+33.9÷(1+13%)×13%-19.6=1.2(万元)。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11%+2000×200×0.005+904000÷(1+13%)×11%+4000×200×0.005]÷10000=14.9(万元)。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14.9=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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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    )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 A.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B.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确定转让收入
  • C.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D.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选项A当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选项B当选);(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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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 A.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B.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 C.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五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 D.纳税人擅自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选项C,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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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小题5分)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4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要求2]
答案解析: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0.5分)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0.5分)

[要求3]
答案解析: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要求4]
答案解析:

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注: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0.5分)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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