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计算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计算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税额,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注: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0.5分)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0.5分)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注: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注: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
①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0.5分)
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0.5分)
(本小题5分)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的与我国境内企业相关的部分业务如下:
(1)1月20日,向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
(2)3月15日,委托我国境内丙公司,为其一项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注明价款为人民币80万元。
(3)6月20日,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20%,取得不含增值税担保费收入20万元(该笔借贷资金来自于非金融机构)。
(4)12月30日,乙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甲公司分派股息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设1美元折合人民币7元,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0.5分)
理由: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比例,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20%。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1分)
不需要缴纳增值税。(0.5分)
理由:境内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0.5分)
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0.5分)
理由: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0.5分)
5万美元=5×7=35(万元人民币),乙公司支付的担保费20万元低于35万元,也就是低于5万美元,所以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0.5分)
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10×10%=1(万元)。
注:乙公司向甲公司分派股息,甲公司(未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息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全额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方乙公司代扣代缴。由于非保本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10万元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无须作价税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