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以 F 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导致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承担对 G公司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G 公司向 F 公司进行追索,是否会导致其对 B 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并说明理由。
C 公司可以向哪些人再追索?
E 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双方并未通过票据业务系统进行质押记载,不属于票据质押,E 公司不享有票据质权。
A 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在本题中,由于 F 公司并不是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D公司对 F 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F 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尽管 F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 G公司背书转让时,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G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A 公司应当对 G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不会导致其对 B 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在本题中,G 公司向 F 公司进行追索,即属于向票据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能够引起 G 公司和 F 公司之间的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但是不会导致其对B公司的追索权时效发生中断。
C 公司可以向 A 公司、B 公司再追索。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 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题目中,王某只是自营与该公司同类的业务,未与该公司进行交易,选项 A 不当选。(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不当选。(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已违反忠实义务,选项 B 当选,选项 D 不当选。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核准,选项 A 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