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抵押给乙银行的 5 台工程机械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管理人能否取回销售给丙公司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否需要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对该债权应如何操作?
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何种类型的诉讼?该诉讼的被告是谁?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年 6 月 5 日, 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 收盘跌幅 5%。
2021 年 7 月 2 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年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年 2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年 6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年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年 5 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 2020 年 8 月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