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2022 年 1 月 2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活禽买卖合同,约定钱某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交付 1 000 只活禽。钱某运输活禽交给赵某需耗时 2 天。钱某到期未交付活禽。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钱某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有(  )。
  • A.2022 年 1 月 24 日政府发布命令,暂停活禽交易 1 个月
  • B.2022 年 2 月 16 日钱某发货,途中遭遇山体滑坡致使活禽灭失
  • C.2022 年 2 月 10 日钱某发货,途中遭遇泥石流致使活禽灭失
  • D.2022 年 2 月 11 日钱某发货,途中因违反交通法规车辆被暂扣 4 日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1)《民法典》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常见的不可 抗力有:①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②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③社会异常现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选项 D 不当选。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选项 B 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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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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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在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中,个人独资企业是(  )。
  • A.自然人
  • B.营利法人
  • C.非法人组织
  • D.非营利法人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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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刘某是知名财经记者。在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后,刘某将该公司已经公布的年报内容在其任职的财经媒体上集中报道、积极评价,以吸引投资者买入。因 刘某的报道和评价,该股票价格明显上涨,刘某趁机将之前所购股票全部卖 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刘某的行为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刘某的行为构成“老鼠仓”交易
  • B.刘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 C.刘某的行为构成消极信息披露人的虚假陈述
  • D.刘某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选项 D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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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各项债权中,应当最优先获得清偿的是(  )。
  • A.人身损害赔偿金
  • B.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 C.行政罚款
  • D.刑事罚金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职工劳动债权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选项 A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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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衡量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基本参数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  )。
  • A.收入
  • B.利润
  • C.营业额
  • D.

    市场份额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0 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0 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 4 亿元人民币。由此可 知,衡量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的基本参数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选项 C 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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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 年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 2018 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 年 6 月 5 日, 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 收盘跌幅 5%。 

2021 年 7 月 2 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 年 2 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 2019 年 2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20 年 7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 2018 年 6 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 2018 年 12 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 2020 年 6 月 8 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18 年 12 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 2020 年 6 月 8 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 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 2018 年 5 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 2018 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 2018 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 2020 年 8 月 7 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甲关于“以 2020 年 6 月 5 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要求2]
答案解析: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的, 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要求3]
答案解析: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 年 2 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 2020 年 7 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 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 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投资损失。
[要求4]
答案解析: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乙于 2020 年 6 月 8 日的买入行为是在揭露日(2020 年 6 月 5 日)之后,其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
[要求5]
答案解析: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6]
答案解析: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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