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王某为自由撰稿人,2023 年 7 月出版一部著作,合同约定稿酬 1.5 万元。王某在某市拥有两套住房,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2023 年对其中一套住房进行了换购。相关房屋买卖具体情况如下:
(1)3 月,将拥有的 80 平方米住房 A 以市场价出售,取得不含增值税转让价款 100 万元并支付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共计 1 万元。该房为 2018 年 11月以银行贷款方式购置,不含增值税价款 70 万元。王某购房时缴纳契税0.7 万元,另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费用 10 万元。
(2)6 月,在该市新开楼盘购置了一套 130 平方米的新房 B, 不含增值税成交价为 180 万元,当月缴纳契税 5.4 万元;购买住房时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1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转让原有住房时取得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利息证明,载明已支付住房贷款利息 5 万元;上述“相关税费”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已对住房A 的装修费用进行审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住房 A 的原值 =70+0.7=70.7(万元)
合理费用 =70.7×10%+5=12.07(万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70.7-1-12.07)×20%=3.246(万元)
纳税人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 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②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王某应享受的退税额为 3.246 万元。
理由: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由: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位于市区的某电脑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电脑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2023 年 3 月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A 型电脑 2 000 台,不含增值税价格 0.5 万元 / 台,因数量大,给予买方 20% 的价格折扣,货款已收讫,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用赊销方式销售 B 型电脑 5 000 台,不含增值税价格 0.5 万元 / 台,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日期,电脑已发出。
(3)将 C 型电脑的境外经销权转让给境外某公司,取得价款 200 万元,该经销权完全在境外使用。
(4)为客户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开具的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款 1 000 万元和 159 万元。
(5)购买电脑配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1 500 万元、税额 195 万元。该批配件入库后因管理不善毁损 10%、用于职工福利发放 10%。
(6)进口铅蓄电池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 96 万元,该批电池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在市区购入占地 2 000 平方米的一处厂房,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 1 200 万元、税额 60 万元,已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8)上月购进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铅蓄电池关税税率 10%,铅蓄电池消费税税率 4%,当地契税税率为 3%、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 20 元 / 平方米,上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无借方余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未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境内的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经销权(非技术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业务(4)免征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免征增值税。
业务(5)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95×(1-20%)=156(万元)
业务(6)应缴纳的关税 =96×10%=9.6(万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96+9.6)÷(1-4%)×13%=14.3(万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96+9.6)÷(1-4%)×4%=4.4(万元)
业务(7)应缴纳的契税 =1 200×3%=36(万元)
2023 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 000×20×9÷12÷10 000=3(万元)
3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18.7×7%=22.31(万元)
3 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18.7×3%=9.56(万元)
3 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18.7×2%=6.37(万元)
或者:3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318.7×(7%+3%+2%)=38.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