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也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选项 B 当选。
海关估价方法应依次使用,但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选项 B 当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选项 A 当选。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选项 B 不当选。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选项 C 不当选。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选项 D 不当选。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20 980 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1 360 万元。
2023 年 3 月该企业进行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3 月收到上年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确认营业收入 1 000 万元,已缴纳增值税,未对其成本费用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拟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4 月转让公寓一栋,取得含增值税收入 5 000 万元,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另按规定缴纳转让环节其他税费 12 万元。该公寓购于 2014 年 12 月,购房发票上注明金额 3 500 万元,已缴纳契税。企业自行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6.43 万元。
(3)8 月购进一批汽车零部件尚未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万元,增值税 52 万元。企业拟选择将其在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2 月购入一栋不含增值税售价 4 000 万元的闲置厂房,因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企业未计算缴纳房产税。
(5)12 月发现有一笔发生于 2016 年的实际资产损失 50 万元未在当年扣除,拟向税务机关申报确认损失并于 2022 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12 月向甲公司赊销一批汽车,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售价 800 万元,增值税104 万元。企业将该应收账款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月末双方达成重组协议,甲公司以一批汽车配件偿还该欠款,甲公司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配件价款 750 万元,增值税 97.5 万元,该批配件的实际成本 650 万元。重组当日,该笔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 904 万元。企业 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8 0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75 000
贷:应收账款 9 040 000
(7)全年投入 8 900 万元研发费用进行自主研发,相关明细如下:
(8)成本费用中含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 3 550 万元,其中含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55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6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420 万元;为高级技术人员购买商业健康险,支付保险费 1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契税税率为 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正确。
理由:企业未对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不能将其取得的新能 源汽车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转让旧房应缴纳增值税 =(5 000-3 500)÷(1+5%)×5%=71.43(万元)
取得旧房时已纳契税 =3 500×3%=10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3 500×(1+5%×7)+105+12=4 842(万元)
增值额 =5 000-71.43-4 842=86.57(万元)
增值率 =86.57÷4 842×100%=1.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86.57×30%=25.97(万元)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97-6.43=19.54(万元)
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于 2022 年 8 月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零部件是企业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处理不正确。
企业房产税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该厂房尚未办理权属登记,无须缴纳房产税。
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年。本题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发生于 2016 年,至 2022 年已超过 5年。
业务(6)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904-(750+97.5)=56.5(万元),故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6.5 万元。
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 750 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 =(2 000+1 000+3 800+1 300)÷(1-10%)×10%=900(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8 900 万元。
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 900 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理由: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 =3 550-550=3 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3 000×14%=4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0-420=2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3 000×8%=2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240=180(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
业务(8)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0+180+100=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0 980-19.54-56.5-8 900+510=12 513.96(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513.96×15%-1 360=517.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