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该企业转让办公楼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计算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回答该企业转让办公楼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和地点。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扣除。
②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予以扣除。
该企业转让办公楼计缴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100+140+2 500×(1+5%×10)= 3 990(万元)
转让办公楼的增值额 =7 500-3 990=3 510(万元)
增值率 =3 510÷3 990×100%=87.97% 应纳土地增值税 =3 510×40%-3 990×5%=1 404-199.5=1 204.5(万元)
该企业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7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20 年,注册在新加坡的甲公司在我国境内出资成立乙公司,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乙公司的部分经营事项如下:
(1)2 月 1 日,乙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已实现留存收益向甲公司分配股利 100 万元。2 月 2 日,甲公司决定将应分回的乙公司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股东账户。
(2)3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特许权使用费 1 000 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
(3)4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咨询费 200 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我国 境内无机构场所且未派遣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4)5 月 1 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某跨境交易安排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并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乙公司认为其交易不属于避税安排,计划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资料。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公司分得的利润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理由:甲公司分得利润符合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 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乙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相应收购价款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股东账户。
事项(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 000÷(1+6%)×6%=56.60(万元)
事项(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 000÷(1+6%)×10%=94.34(万元)
事项(3)乙公司应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00÷(1+6%)×6%=11.32(万元)
事项(3)乙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位于县城的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汽车租赁业务。2022 年 2 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取得运费收入价税合计 545 万元。
(2)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
(3)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当月同类服务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10 万元。
(4)出租载货汽车一辆,不含增值税租金 5000 元 / 月,一次性预收 10 个月租金 5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支付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 1.05 万元。
(6)进口燃油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为 60 万元。该小汽车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5.3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购买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 万元、税额 1.3 万元。
(9)上月购进的一批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毁损,该批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 0.26 万元已在上期申报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 15%、消费税税率为 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4)的销项税额 =5×13%=0.65(万元)
业务(5)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5÷(1+5%)×5%=0.05(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60+9)÷(1-25%)×25%=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60+9+23)×13%=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0.05+11.96+1.3-0.26=13.05(万元)
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45+0.65-13.05=32.6(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2.6×2%=0.65(万元)
或者: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32.6×(5%+3%+2%)= 3.2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