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注册在新加坡的甲公司在我国境内出资成立乙公司,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 年,乙公司的部分经营事项如下:
(1)2 月 1 日,乙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已实现留存收益向甲公司分配股利 100 万元。2 月 2 日,甲公司决定将应分回的乙公司股利用于购买我国境内非关联企业丙公司的股权,同日相关款项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股东账户。
(2)3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特许权使用费 1 000 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
(3)4 月 1 日,依合同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含增值税的咨询费 200 万元,乙公司将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余额支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我国 境内无机构场所且未派遣人员来中国提供相关服务。
(4)5 月 1 日,主管税务机关对乙公司的某跨境交易安排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并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乙公司认为其交易不属于避税安排,计划向税务机关提交证明资料。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公司分得的利润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理由:甲公司分得利润符合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条件特征:
①以分得利润从非关联方 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属于直接投资;
②分得利润属于乙公司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③相应收购价款直接从乙公司转入丙公司股东账户。
事项(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1 000÷(1+6%)×6%=56.60(万元)
事项(2)乙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 =1 000÷(1+6%)×10%=94.34(万元)
事项(3)乙公司应该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00÷(1+6%)×6%=11.32(万元)
事项(3)乙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