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汽车租赁业务。2022 年 2 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取得运费收入价税合计 545 万元。
(2)获得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
(3)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当月同类服务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 10 万元。
(4)出租载货汽车一辆,不含增值税租金 5000 元 / 月,一次性预收 10 个月租金 5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支付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 1.05 万元。
(6)进口燃油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为 60 万元。该小汽车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5.3 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购买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10 万元、税额 1.3 万元。
(9)上月购进的一批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毁损,该批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 0.26 万元已在上期申报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进口小汽车的关税税率为 15%、消费税税率为 2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不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4)的销项税额 =5×13%=0.65(万元)
业务(5)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5÷(1+5%)×5%=0.05(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60+9)÷(1-25%)×25%=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60+9+23)×13%=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0.05+11.96+1.3-0.26=13.05(万元)
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45+0.65-13.05=32.6(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2.6×2%=0.65(万元)
或者: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32.6×(5%+3%+2%)= 3.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