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西部某市区的国家鼓励类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成立于 2018 年 1 月,自 2021 年开始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并于当年实现盈利。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其他收益 800 万元;发生营业成 本 2 900 万元、税金及附加210 万元、管理费用 2400 万元、销售费用 1700 万 元、财务费用 200万元、营业外支出 1200 万元。2023 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2190 万元。2024 年3月该企业进行 202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查发现如下事项:
(1)8 月份将一台企业使用过的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燃油汽车在二手市场上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10 万元,未进行相应会计及税务处理。相关业务均签订了正式合同但未计提缴纳印花税。企业发现问题后已经完成了印花税、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补税处理。
(2)其他收益核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 800万元,虽未对其单独设立核算账套但主管会计将该笔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 2 000 万元(其中残疾职工的工资 50 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 30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200 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 30 万元,工会经费取得合法票据。
(4)期间费用中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00 万元(其中包括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200 万元),业务招待费 200 万元。上年度超标未扣除可结转到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 100 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含行政罚款及滞纳金 1 万元、替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买卖合同印花税税率为 0.3‰,若无特殊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 =10×0.3‰=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增值税 =10×13%=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1.3×3%=0.039(万元)
法律责任: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003-0.091-0.039=9.867(万元)
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 100%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2 000×14%=28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300-280=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 000×8%=16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200-160=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 000×2%=4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10 000×5‰=50(万元)<扣除限额 2=200×60%=12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50 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50=1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10 000×15%=1 5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调减上年度结转到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 100 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00=100(万元)
行政罚款及滞纳金 1 万元、替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 3 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3=4(万元)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25% 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地区优惠税率为 15%。
2023 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 1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 15%,因此选择“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使企业税负更低。
应纳税所得额 =2 190+9.867-50+20+40+150+100+4=2 463.867(万元)
应纳税额 =2 463.867×12.5%=307.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