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 97%、地方 3% 的比例分享 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选项 A 不当选;资源税中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选项 B 不当选;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 50%,地方政府分享 50%,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收入,选项 C 当选;企业所得税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 60% 与 40% 的比例分享,选项 D 不当选。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 A 不当选;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选项 B 当选;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选项 C 不当选;广告公司办公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选项 D 不 当选。
甲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取得营业收入 85000 万元、投资收益 600 万元、其他收益 2800 万元;发生营业成本 30 000 万元、 税金及附加 2300 万元、管理费用 12000 万元、销售费用 10000 万元、财务费 用 10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800 万元。2023 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32300 万元。2024 年 2 月甲企业进行 202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1 月将一栋原值 4000 万元的办公楼进行改建,支出 500 万元用于安装中央空调,该办公楼于5月31日改建完毕并投入使用,该办公楼改建当年未缴纳房产税。
(2)研发费用中含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 000 万元、外聘研发人员 务费用 300 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400万元。
(3)4 月接受乙公司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合同注明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 1000 万元,其中研究开发经费 800万元、报酬 200 万元。甲企业未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4)其他收益中含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 800 万元, 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5)5 月 25 日支付 100 万元从 A 股市场购入股票 10 万股,另支付交易费用 0.1 万元,企业将其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 00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1 000
(6)财务费用中含向关联企业丙公司支付的 1月 1日至 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 200万元,借款本金为 300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 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对甲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 1000 万 元,且实际税负低于甲企业。
(7)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 21 000万元、职工福利费 4 000 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 3 000 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 2 00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400 万元,工会经费取得合法票据。
(8)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 1000 万元。
(9)营业外支出中含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 6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已过期,当地规定计算房 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 30%,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为 0.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 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不正确。
理由: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甲企业房屋改 建时间为 5个月,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 =4 000×(1-30%)×1.2%÷12×5+(4 000+500)×(1-30%)×1.2%÷ 12×7=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6.05 万元。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 000+300+400)×100%=5 700(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 =200×0.3‰=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06 万元。
业务(4)处理正确。
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因此,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
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0 万元。
业务(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1 万元。
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2×1 000×6%=80(万元)
理由: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例 2:1)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 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限额 =21 000×14%=2 9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2 940=1 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21 000×8%=1 680(万元)。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 用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部分(1 000 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1 000×2%=42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85 000×5‰=425(万元)<扣除限额 2=1 000×60%=6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425 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00-425=5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32 300-36.05-5 700-0.06-800+0.1+80+1 060+575+600=28 078.99(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078.99×25%=7 01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