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文创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 5 月经营业务如下:
(1)完成文创产品设计服务,收取服务费价税合计 954 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2)转让 2015 年购买的本市区商品房一套,取得含税销售额 515 万元,购房发票记载的该商品房的购入价为 200 万元。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3)取得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2 万元。
(4)购买燃油小汽车 1 辆自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支付含税款项 39.55 万元。
(5)向境外客户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取得收入 200 万元。
(6)员工因公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总计 4.8 万元,燃油附加费总计 0.65 万元,民航发展基金总计 0.54 万元。
(7)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00 万元、税额 24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小汽车车船税年税额 480 元 / 辆;该企业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 0;员工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4)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39.55÷(1+13%)×10%=3.5(万元)
业务(4)2023 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480÷12×8÷10 000=0.032(万元)
业务(5)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业务(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电子 行程单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5 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9.55÷(1+13%)×13%+(4.8+0.65)÷(1+9%)×9%+24=29(万元)
5 月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29×5%=1.45(万元)
5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54-29-1.45+15=38.55(万元)
5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8.55×7%=2.7(万元)
5 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8.55×3%=1.16(万元)
5 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8.55×2%=0.77(万元)
或者:5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 =38.55×(7%+3%+2%)= 4.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