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 年取得营业收入 85000 万元、投资收益 600 万元、其他收益 2800 万元;发生营业成本 30 000 万元、 税金及附加 2300 万元、管理费用 12000 万元、销售费用 10000 万元、财务费 用 1000 万元、营业外支出 800 万元。2023 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32300 万元。2024 年 2 月甲企业进行 202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
(1)1 月将一栋原值 4000 万元的办公楼进行改建,支出 500 万元用于安装中央空调,该办公楼于5月31日改建完毕并投入使用,该办公楼改建当年未缴纳房产税。
(2)研发费用中含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5 000 万元、外聘研发人员 务费用 300 万元、直接投入材料费用400万元。
(3)4 月接受乙公司委托进行技术开发,合同注明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 1000 万元,其中研究开发经费 800万元、报酬 200 万元。甲企业未就该合同缴纳印花税。
(4)其他收益中含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 800 万元, 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5)5 月 25 日支付 100 万元从 A 股市场购入股票 10 万股,另支付交易费用 0.1 万元,企业将其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 000 000
投资收益 1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1 000
(6)财务费用中含向关联企业丙公司支付的 1月 1日至 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 200万元,借款本金为 3000 万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 6%, 该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丙公司对甲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额为 1000 万 元,且实际税负低于甲企业。
(7)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 21 000万元、职工福利费 4 000 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 3 000 万元(含职工培训费用 2 000 万元)、拨缴工会经费 400 万元,工会经费取得合法票据。
(8)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 1000 万元。
(9)营业外支出中含未决诉讼确认的预计负债 600 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享受的“两免三减半”优惠已过期,当地规定计算房 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 30%,技术合同印花税税率为 0.3‰,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 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不正确。
理由: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甲企业房屋改 建时间为 5个月,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 =4 000×(1-30%)×1.2%÷12×5+(4 000+500)×(1-30%)×1.2%÷ 12×7=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6.05 万元。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 000+300+400)×100%=5 700(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 =200×0.3‰=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06 万元。
业务(4)处理正确。
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 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因此,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
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0 万元。
业务(5)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1 万元。
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2×1 000×6%=80(万元)
理由: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债资比例 2:1)和税法有关规定计算 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限额 =21 000×14%=2 9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4 000-2 940=1 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21 000×8%=1 680(万元)。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 用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剩余部分(1 000 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1 000×2%=42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85 000×5‰=425(万元)<扣除限额 2=1 000×60%=6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425 万元。
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00-425=5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32 300-36.05-5 700-0.06-800+0.1+80+1 060+575+600=28 078.99(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078.99×25%=7 019.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