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为 1 人以上 200 人以下,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选项 A 不当选;发起人既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选项 C 不当选。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出资,选项 D 不当选。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敏感类项目的,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核准,选项 A 当选。
2022 年 12 月 15 日,甲房地产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
管理人在清理甲公司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21 年 8 月,甲公司大股东张某控制的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2 000 万元,借期 12 个月;甲公司以 10 套在建房屋抵押担保上述借款,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 万元。抵押担保设立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2022 年 8 月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上述 10 套在建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1 800 万元。丙银行主张对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将剩余 200 万元本金、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2)10 套在建房屋拍卖后,承建该房屋建设项目的丁公司主张尚有 300 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未支付,请求优先从拍卖价款中获得清偿。
(3)税务机关得知甲公司破产后,提出甲公司在破产受理前尚欠税 400 万元。该欠税在破产受理前产生 25 万元滞纳金,破产受理后产生 10 万元滞纳金。税务机关要求上述欠税款和滞纳金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2023 年 2 月,甲公司主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是受房地产、金融政策影响。当前,国家对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有好转。因此,甲公司拟请求人民法院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程序。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丙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丁公司的主张成立。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所欠税款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但甲公司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
税务机关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转为破产和解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