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本题中,甲公司连续 7 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赵某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物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选项 A 当选。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 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就增加注册资本事项进行表决。下列关于股东会就该事项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选项 A 当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东的有( )。
股东是公司成立、存续不可或缺的条件,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者非法人主体。有些自然人法律禁止其为股东,如国家公务员。选项 A、B、C 当选。
2019 年 4 月,赵某、张某、李某三人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以专利技术作价 100 万元出资,在公司成立时转移专利技术。2019 年 12 月,李某主张,张某用于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出资时经评估价值 100 万元,但目前因市场因素贬值为 50 万元,张某应当补足差额。
问题:
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李某要求张某补足出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