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甲的表决权未达到 1/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乙、丙、丁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均已达到 1/10 以上,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项 A、B 不当选;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均应当经股东会代表全体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丙和丁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全体表决权的 2/3,选项 C当选;乙和丁的表决权合计仅 60%,选项 D 不当选。
王某、陈某和赵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三人均已办理股东资格登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王某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钱某,陈某和赵某对此均不知情。王某将所持股权以合理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钱某和赵某知悉后对此提出异议。下列关于该股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内部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赵某无权就该股权转让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 A不当选;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在内部自由转让,王某将股权转让给陈某不需要经过赵某同意,选项 B 不当选;陈某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王某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钱某的损失,钱某有权向王某追偿,但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股权,选项 C 不当选,选项 D 当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必备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选项 A);(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选项 B);(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日期(选项 D);(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选项 C);(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的下列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形有( )。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选项 A 属于未尽出资义务的情形。选项 B、C、D 当选。
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决议情形的表述中,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有(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议无效。选项 B、C、D 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