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选项 B 当选。
甲有限责任公司四位股东的下列非货币财物中,不能用作出资的是( )。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能出资。选项 A 当选。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以房屋作价 100万元出资,并自公司设立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但直至公司成立半年后才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公司使用,乙、丙主张甲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乙、丙的主张是合法的。( )
本题表述正确。
赵某、钱某等 5 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司 1.7% 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 7 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
问题:
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题中,甲公司拒绝理由系赵某持股比例太低,不属于法定“不正当目的”之情形,因此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2019 年 10 月,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 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 35%、30%、25%、10%,且均已实缴出资。甲担任公司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同时担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
(1)2020 年 2 月,丙提出,甲和乙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 2019 年度所余税后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 40%、35%、20%和 5% 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21 年 3 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 A 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 A 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3)2023 年 7 月,丁因公司近 3 年来一直不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A 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
(4)2024 年 1 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
(5)2024 年 4 月,甲编写的某书籍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直接以 A 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 5 000 套该丛书。
已知:公司章程未对上述事项作出特别规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以 A 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A 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对于丁转让股权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以 A 公司的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图书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1)A 公司 2019 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不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2)甲以 A 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在本题中,甲以 A 公司名义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3)A 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无权复制。
(4)甲对于丁转让股权的观点,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题中,A 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丁可以向乙转让其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甲以 A 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丛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本题中,甲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便直接以 A 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2020 年 8 月 21 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赵某、钱某、孙某和乙公司实缴出资设立。赵某以一套商铺评估作价 200 万元出资,钱某以一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 100 万元出资,孙某以货币 40 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 90 万元出资。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对其他事项未作特别规定。2021 年 9 月 8 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约定一个月内支付 1 000 万元货款。2021 年 10 月 8 日,丙公司了解到甲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遂要求甲公司尽快支付货款。甲公司表示账面仅有 200 万元,无力支付全部货款,请求丙公司宽限几个月。丙公司拟请求甲公司提供担保,调查后发现:(1)赵某虽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将上述商铺交付甲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手续;(2)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2021年 10 月的公允价值仅为 50 万元;(3)乙公司的出资形式为划拨土地使用权。2021 年 10 月 20 日,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补足出资;(2)认定钱某出资额为 50 万元,要求其补足出资;(3)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赵某和乙公司于 15 日内予以纠正。在该期限内,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乙公司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丙公司请求认定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请求钱某补足出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请求认定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1)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钱某用商铺不动产出资,但未履行权属变更手续,法院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赵某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所以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2)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本题中,钱某出资的机器设备因为市场变化发生贬值,所以钱某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出资人乙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内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所以应认定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