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料(1),计算乙公司购入 A 产品的成本总额和单位成本。
根据资料(2),判断甲公司与丙公司分别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否应当合并,并说明理由;合同合并后,判断每份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并说明理由;如合同不合并,判断每份合同有几项履约义务。
根据资料(3),判断甲公司研发新型环保技术形成的无形资产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说明理由;计算该无形资产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说明当地政府拨付甲公司的补助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计算应计入 2020 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
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属于合同变更。
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作为一项新的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理由:该合同变更增加了 200 件 A 产品,售价每件 24 万元,并且新的售价 24 万元属于企业按照 惯例向所有再次购买产品的客户提供折扣而进行调整的结果,具有普遍性,能够体现新增商品的 单独售价。即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合同变更部分应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②确认收入的方法:按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即时点法),其中:甲公司应对原合同中的 500 件产品,每件确认 25 万元的销售收入;对新合同中的 200件产品,每件确认 24 万元的销售收入。
确认收入的时点:应于交付商品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 2019 年 12 月 10 日。
理由:甲公司销售 A 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于交付商品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③甲公司会计分录:
2019 年 7 月 10 日:
借:银行存款 (25×500×20%)2 500
贷:合同负债 2 500
2019 年 9 月 12 日:
借:银行存款 (24×200×20%)960
贷:合同负债 960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借:银行存款 (25×500×80%+24×200×80%+17 300×13%)16 089
合同负债 (2 500+960)3 4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25+200×24)17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00×13%)2 249
乙公司购入 A 产品的成本总额 =500×25+200×24+200+20+5=17 525(万元);
乙公司购入 A 产品的单位成本 =17 525÷(500+200)=25.04(万元 / 件)。
①甲公司与丙公司分别签订的第一份采购大型机械设备并安装合同、第二份对大型机械设备的重大修改合同,这两份合同应当合并为一个合同。
理由:甲公司与丙公司虽然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但这两份合同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或两份合同形成单项履约义务)。
②该合并后的合同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为丙公司提供大型机械设备并进行重大修改。
理由:甲公司向丙公司转让大型机械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承诺,与后续重大修改的承诺之间不可明确区分。
③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第三份服务合同为一份单独的合同。
④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第三份服务合同,存在一项履约义务,即为丙公司提供设备后续的维护服务。
理由:甲公司在未来 3 年内为丙公司的设备进行维护,合同价格反映了市场价格,故该合同存在 提供维护服务一项履约义务。
① 2020 年 7 月 1 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 得税资产。
理由:因该项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其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② 2020 年 12 月 31 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1 600-1 600÷10÷2=1 520(万元),
计税基础 = 1 600×(1+100%)-1 600×(1+100%)÷10÷2=3 040(万元)。
③当地政府拨付甲公司的补助款应作为政府补助,且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且甲公司按 照总额法核算,故该政府补助应于收到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 在资产摊销的期间内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因此,该政府补助计入 2020 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 =200÷10÷2=10(万元)。



假定所有认股权证 2020 年 1 月 1 日行权,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2 000-2 000× 8÷10=400(万股),甲公司 2020 年度稀释每股收益 =5 800÷(6 000+400)=0.91(元 / 股), 选项 D 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