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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吴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吴某女儿未来结婚,租赁合同终止”。该约定的性质包括(    )。
  • A.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 B.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C.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D.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B当选;吴某女儿将来是否会结婚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事实,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当选。

【知识链接】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

分类

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

合同行为

决议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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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24年《中级经济法》5月强化阶段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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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张某、李某、王某和赵某共同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下列关于甲企业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 B.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 C.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D.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选项A不当选。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选项 B当选。未明确说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选项C不当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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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为一般性原则,但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列关于例外情形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 B.非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C.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D.地役权的设定,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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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

甲是转账支票的出票人,甲将转账支票背书给乙,乙将转账支票背书给丙,丙将转账支票背书给丁,丁将转账支票背书给戊。戊是转账支票的持票人,戊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该支票的金额被变造。经查明,乙是在变造前签章,丁是在变造后签章,丙不能确定是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甲、乙、丙、丁对支票金额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甲、乙、丙需要对变造前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丁需要对变造后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
  • B.甲、乙需要对变造前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丙、丁需要对变造后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
  • C.甲、乙、丙、丁均需要对变造后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
  • D.甲、乙、丙、丁均需要对变造前的支票金额对戊负责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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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预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经批准的中央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预算调整的有(    )。

  • A.需要增加预算总支出的
  • B.需要减少举借债务数额的
  • C.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 D.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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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1年5月20日,甲房地产公司与A银行签订1 000万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2021年5月21日,甲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1年10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2021年12月,甲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短缺想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并通知了A银行。A银行认为自己权益会受损害,遂拒绝甲公司的转让请求。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A银行的抵押权于2021年5月21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要求2]
答案解析:甲公司以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抵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要求3]
答案解析: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物。根据规定,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要求4]
答案解析:甲房地产公司可以转让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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