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3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人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重整申请前,应由何级人民法院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
[要求2]

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要求3]

根据表决结果,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并说明理由。


[要求4]

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变更后的甲公司重整计划应提交哪些主体表决通过?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甲公司(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要求2]
答案解析:管理人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①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②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要求3]
答案解析: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获得出资人组的通过。根据规定,出资人组对上市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4]
答案解析: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应当单独分组表决。
[要求5]
答案解析: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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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7-10节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合并破产(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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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甲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已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尚未清偿的债务中,应当优先偿还的是(  )。
  • A.欠缴监管机构的罚款
  • B.购买办公设备所欠货款
  • C.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
  • D.企业账户中的存款本金及利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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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有(  )。
  • A.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保证担保
  • B.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的质押担保
  • C.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 D.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选项A: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2)选项D: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而非破产人), 不构成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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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解析
答案: A,C,D
答案解析: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选项A当选;(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还可以以债务人财产为该借款设定担保,选项B不当选;(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选项C当选;(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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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下列破产债权中最先获得清偿的是(      )。
  • A.行政罚款
  • B.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 C.债务人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
  • D.刑事罚金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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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2022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

甲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6个月,并以自有的5辆汽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

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3年6月到期,该债权由庚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3年7月,公司要求庚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乙公司的申请。根据规定,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要求2]
答案解析:丙公司有权对5辆汽车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该债权人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要求3]
答案解析: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以上。
[要求4]
答案解析:丁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但无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要求5]
答案解析:庚企业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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