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2]
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要求3]
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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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VIP私教班4月中级经济法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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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李某是甲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没有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特别约定, 下列关于李某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 )。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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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经纪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不当选: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中介服务。
选项B不当选:保险经纪人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选项C当选: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而不能是个人。
选项D不当选:保险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险经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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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信托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信托财产的是(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信托财产。商誉、经营控制权等营业上的利益,因非确定的独立财产,不能成为信托财产。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具有专属性质的权利,因不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且不能转移,也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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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法律行为中,可以通过代理实施的有(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选项CD,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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