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赵某在某 4S 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2021 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 年 2 月 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当天,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钱某将上述事实告知了甲保险公司。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
(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