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选项A,人的去世,属于必然会到来,所以赵某爷爷去世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BCD,均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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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VIP私教班4月中级经济法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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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2题
[单选题]2020 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2022 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经查,刘某已缴纳3年保险费。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选项C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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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求2]
答案解析:林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赵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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