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不要求意思表示,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由于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非意思表示决定的,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选项A属于事实行为,选项BCD均属于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1)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同意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破产债权
(4)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死亡
(5)申请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
(8)诉讼中主张抵销
(9)提出保护权利请求
(10)报案、控告
2021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21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陈某的另一朋友蔡某与郑某签订抵押合同,以其车辆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22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22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蔡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实现在蔡某抵押车辆上设立的抵押权。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蔡某抗辩称: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已知:郑某与蔡某就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未作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