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并计算业务(2)企业在正确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判断业务(3)企业购置的汽车零部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4)企业房产税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5)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债务重组取得的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
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判断业务(8)中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并说明理由,同时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该企业 2022 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不正确。
理由:企业对取得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企业不能将该笔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
转让旧房应缴纳增值税=(5 000 - 3 500)÷(1 + 5%)×5% = 71.43(万元)。
取得旧房时已纳契税= 3 500×3% = 105(万元)。
可扣除的项目金额= 3 500×(1 + 7×5%)+ 105 + 12 = 4 842(万元)。
增值额= 5 000 - 71.43 - 4 842 = 86.57(万元)。
增值率= 86.57÷4 842×100% = 1.79%。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86.57×30% = 25.97(万元)。
业务(2)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5.97 - 6.43 = 19.54(万元)。
注: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日期止,每满 12 个月计 1 年;超过 1 年,未满 12 个月但超过 6 个月的,可以视同为 1 年。本题中,企业 2014 年 12 月购入,2022 年 4 月转让,购房时间超过 7 年,但未超过 7 年 6 个月,按照 7 年计算。
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零部件是企业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因而企业处理不正确。
企业房产税处理正确。
理由: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企业申报确认损失处理不正确。
理由: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本题中企业 2016 年发生实际资产损失,至 2022 年已超过 5 年。
业务(6)企业应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904 -(750 + 97.5)= 56.5(万元)。
业务(6)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6.5 万元。
汽车配件应确认的计税基础为 750 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2 000 + 1 000 + 3 800 + 1 300)÷(1 - 10%)×10%= 8 100÷(1 - 10%)×10% = 900(万元)。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 8 900 万元。
业务(7)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8 900 万元。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可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 3 550 - 550 = 3 00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3 000×14% = 42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50 - 420 = 2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3 000×8% = 24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20 - 240 = 180(万元)。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
业务(8)应调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30 + 180 + 100 = 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20 980 - 19.54 - 56.5 - 8 900 + 510 = 12 513.96(万元)。
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2 513.96×15% - 1 360 = 517.0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