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1 年 9 月 14 日,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9 月 28 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事实:
(1)2017 年 5 月,甲公司股东李某在公司高管王某协助下,抽逃出资 40 万元。管理人起诉要求李某和王某承担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李某和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2)2021 年 6 月,甲公司将总价值 140 万元的 5 台工程机械抵押给乙银行,担保借款本息总计 123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3)2021 年 8 月底,甲公司销售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产品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付清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9 月 5 日,甲公司按约交付产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丙公司得知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拒绝支付剩余的 20 万元货款。了解到该批产品仍在丙公司处,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产品。
(4)自 2020 年 3 月起,甲公司一直拖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甲公司工会要求代表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管理人将债权登记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债权人赵某对债权登记表中记载的丁公司 300 万元的债权表示异议,但管理人对此不予解释和调整。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该诉讼应当将被异议债权人(丁公司)列为被告。
(2020)2019 年 9 月 5 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 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9 月 18 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 20 人,其中 10 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45%;4 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 15%;其余股东未参加表决。
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
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